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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1352号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湘乡市壶天镇。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壶天镇。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喻异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宣任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