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民终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铁岭市正阳温川服装批发城与被上诉人马国芹、徐春英、王日杰、原审被告铁力市正阳美杰鞋帽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铁力市正阳温川服装批发城,马国芹,徐春英,王日杰,铁力市正阳美杰鞋帽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民终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力市正阳温川服装批发城,经营场所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正阳街四委金街地下购物广场。负责人:宋伯华,女,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国芹,女,194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春英,女,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日杰,女,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山市。原审被告:铁力市正阳美杰鞋帽厅,经营场所铁力市地下金街购物广场。经营者:王美杰,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上诉人铁岭市正阳温川服装批发城因与被上诉人马国芹、徐春英、王日杰、原审被告铁力市正阳美杰鞋帽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铁力市人民法院(2017)黑0781民初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铁力市正阳温川服装批发城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铁力市正阳温川服装批发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铁力市正阳温川服装批发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焦 杨审判员 盖国建审判员 于晓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尊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