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刑更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卢采金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采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更579号罪犯卢采金,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于石家庄市藁城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了(2015)藁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采金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被告人卢采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以(2015)石刑终字第003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8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8年4月22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卢采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树立了弃恶从善、重新做人的信念;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的培训和狱内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得奖励: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考核记功2次、考核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驻河北省鹿泉监狱检察室同意该意见)。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属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管教干警和其他服刑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采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采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嘉良审判员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萌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