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7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程甲飞、程乙飞、程某与郑某荣、程某侠、程甲田、程某兰、程某珍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甲飞,程乙飞,程某,郑某荣,程某侠,程某兰,程甲田,程某珍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70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甲飞,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程乙飞,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女,汉族。系程乙飞妹妹。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芹,女,汉族。系程某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荣,女,汉族。(上诉期间去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侠,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兰,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甲田,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兰,女,汉族。系程甲田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珍,女,汉族。上诉人程甲飞、程乙飞、程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荣、程某侠、程甲田、程某兰、程某珍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91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上诉人程甲飞、程乙飞、程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程甲飞、程乙飞、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程甲飞、程乙飞、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上诉人程甲飞、程乙飞、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洋审判员 吴永梅审判员 赵楠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玲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