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7民初3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蓟县衣美毛衣加工部与陈洪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蓟县衣美毛衣加工部,陈洪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7民初3306号原告:天津市蓟县衣美毛衣加工部,经营场所:东施古镇柳子口村。经营者:付占武,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天津市蓟县东施古镇柳子口村人,住该村。被告:陈洪林,男,1981年6月4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原告天津市蓟县衣美毛衣加工部(以下简称衣美加工部)与被告陈洪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衣美加工部的经营者付占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洪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衣美加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陈洪林给付加工费1.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衣美加工部与陈洪林自2009年至2014年有业务往来,衣美加工部为陈洪林做毛衣加工业务。期间陈洪林欠加工费3.8万元,于2015年出具了欠条,后其仅给付2.6万元,尚欠1.2万元至今未予支付。陈洪林未作答辩。衣美加工部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经本院对上述证据进行审查,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衣美加工部曾为陈洪林加工毛衣。2015年5月10日,陈洪林对所欠加工费3.8万元为衣美加工部的经营者付占武出具了欠条,后其仅给付2.6万元,尚欠1.2万元至今未予给付。本院认为,衣美加工部与陈洪林虽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但根据陈洪林向衣美加工部的经营者付占武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加工费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是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衣美加工部依据陈洪林的要求进行了毛衣加工,陈洪林应履行给付价款的义务。衣美加工部要求陈洪林给付所欠价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陈洪林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洪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天津市蓟县衣美毛衣加工部加工费1.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费260元,送达判决书公告费(按实际发生额确定),均由陈洪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树波人民陪审员  满桂芳人民陪审员  张向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向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