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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2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雄、陈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雄,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2756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93402916。负责人李川。被执行人陈雄,男,汉族,1971年11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陈英,女,汉族,1976年2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陈雄服饰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锦东(国际)服装商贸城A栋1208铺。注册号440111600445210。负责人陈雄。关于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雄、陈英、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陈雄服饰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604民初10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陈雄应向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479866.07元及利息,陈英、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陈雄服饰经营部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因被执行人陈雄、陈英、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陈雄服饰经营部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雄名下有广州市花都区华翠路33号2703房屋,现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查封处理,本院已就本案发函越秀区法院参与分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备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雄名下粤A×××××号牌小汽车,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时无法扣押拍卖。另经本院向银行及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27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文彪审判员  王德华审判员  黄小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林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