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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7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瑞与吴联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瑞,吴联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134号原告:郭瑞,女,1975年2月7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吴联飞,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郭瑞与被告吴联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诉称,被告于2016年1月及4月向原告借款29800元,后偿还了4500元,剩余25300元未还,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300元及利息。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户籍地虽××南开区迎风里8-4-502,但该房早已出售,其一直在天津市××××号居住,故本院没有管辖权,应由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玉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可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