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222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琪与白伟、李彦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琪,白伟,李彦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2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王琪,男,汉族。被执行人:白伟,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彦庆,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琪与白伟、李彦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白伟、李彦庆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陕0222民初28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伟、李彦庆的银行存款3474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同 刚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