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3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利民与付凯、王新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民,付凯,王新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3500号原告:张利民,男,出生于1971年10月6日,汉族,住新密市。被告:付凯,男,出生于1985年9月12日,汉族,住新密市。被告:王新月,男,出生于1977年1月8日,汉族,住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民与被告付凯、王新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利民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利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利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张利民负担。审判员 王文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