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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与辽宁嘉泰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辽宁嘉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执353号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宁,系该单位关长。被执行人:辽宁嘉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佟高娃,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与被执行人辽宁嘉泰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1执3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桂岩执行员  李 飞执行员  魏星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