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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6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灵朝与张志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灵朝,张志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599号原告:刘灵朝,男,1977年1月1日生,汉族,住××。被告:张志柯,男,1980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原告刘灵朝与被告张志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刘灵朝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灵朝撤诉。代理审判员  孙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武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