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6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灵朝与张志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灵朝,张志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599号原告:刘灵朝,男,1977年1月1日生,汉族,住××。被告:张志柯,男,1980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原告刘灵朝与被告张志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刘灵朝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灵朝撤诉。代理审判员 孙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武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