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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2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与张建国、康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张建国,康丽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28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路312号,组织机构代码91340100849028248R。负责人:陈智,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正国,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军,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国,男,汉族,1987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康丽萍,女,汉族,1984年10月8日出生,住山西省隰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与被告张建国、康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6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一军人民陪审员  张长粹人民陪审员  李必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缪浩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