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5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秦立波与石玉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立波,石玉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民初5288号原告:秦立波。被告:石玉净。原告秦立波与被告石玉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立波、被告石玉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秦立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石玉净立即归还欠款1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8日,石玉净向秦立波借款14000元,约定2015年8月9日还款,石玉净拒还。石玉净辩称,非借款,而是因石玉净丈夫刘平平与秦立波妻子宿占娥有婚外情,为避免刘平平被追究刑事责任,秦立波与石玉净协商,以20000元为条件,宿占娥放弃追究刘平平刑事责任,已经支付了6000元,余款14000元打了欠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石玉净与秦立波之间虽无借贷事实,但其为秦立波出具欠条,可以认定为对秦立波及宿占娥的补偿。本院认为,石玉净为秦立波出具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石玉净应当按约清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石玉净欠秦立波1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石玉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伟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