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东菱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东菱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4民催7号申请人:浙江东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山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4770202。法定代表人:王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浙江东菱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浙江东菱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汇票一份,该汇票的出票日期为2014年1月24日,出票行为中信银行嘉兴海盐支行,号码为30200053/23554785,票面金额为50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中航来宝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东菱股份有限公司”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东菱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浙江东菱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建良代理审判员 何周丹代理审判员 王东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雅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