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汪锡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锡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592号申请执行人汪锡宝,男,196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菱湖南路5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85135431W。法定代表人程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汪锡宝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80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潮家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兆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