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傲志众达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宋燕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傲志众达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陈宋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2514号原告:重庆傲志众达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秦中成,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罗明伟,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宋燕,女,汉族,1988年生,住重庆市永川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马平原,重庆大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思宇,重庆大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傲志众达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宋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重庆傲志众达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系原告单位员工。2017年被告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该委作出裁决,要求原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原告认为,被告虽未与原告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应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故仲裁裁决违法了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二倍工资差额15414.3元。查明:2017年1月24日,被告作为申请人,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的工资41224.08元;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7495.29元;被申请人支付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41224.08元。”2017年5月15日,该委作出渝九劳人仲案字(2017)第24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由被申请人重庆傲志众达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陈宋燕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5414.3元;二、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申请。”裁决作出后,原告不服,诉至本院,并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本案中,渝九劳人仲案字(2017)第24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5414.3元。仲裁裁决的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终局裁决的事项,裁决的金额未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故仲裁裁决符合终局裁决的法律规定,为终局裁决。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基于该仲裁裁决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傲志众达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