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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薇与卢晶、肖冰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薇,卢晶,肖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213-2号原告李薇,女,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住××区,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黄海平,系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晶,女,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住××区,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被告肖冰,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现住浙江省温州市××区号,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原告李薇与被告卢晶、肖冰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原告李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薇负担。审判员  葛小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