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22民初4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杨玉夫与田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夫,田德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4532号原告:杨玉夫,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德成,男,55岁,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杨玉夫与被告田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杨玉夫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玉夫负担。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