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苏某1、苏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1,苏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680号申请执行人苏某1,女,1998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法定代理人董某,女,1966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苏某2,男,1966年1月30日生,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某1与被执行人苏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某2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少民一初字1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伟审判员 车延新审判员 马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洪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