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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3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邓家喜与被告阜阳市大正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家喜,阜阳市大正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647号原告:邓家喜,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广成、赵复全,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大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邹勇征,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邓家喜与被告阜阳市大正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家喜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广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桂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