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23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淑晓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1475号原告李淑晓与被告鲁山鸿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李淑晓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晓宇代理审判员  崔福旺人民陪审员  胡新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耿冬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