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7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孝友王家明与李业明王碧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921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友,王家明,李业明,王碧英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7424号原告:王孝友,男,汉族,1963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告:王家明,男,汉族,1964年6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谦,重庆杉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业明,男,汉族,1966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王碧英,女,汉族,1969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友、王家明与被告李业明、王碧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涉案工程在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属不动产,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熊肖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滟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