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41民初3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才勇王家辉等与重庆三磊水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才勇,王家辉,姚华美,姚华国,张军,张英成,姚云兵,张才付,姚华祥,姚华琴,雷廷贵,雷万俊,张才猛,张才万,蒋廷仙,重庆三磊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3648号原告:张才勇,男,1963年9月6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王家辉,男,1963年3月9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姚华美,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姚华国,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张军,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张英成,男,1957年7月21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姚云兵,男,1936年7月4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张才付,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姚华祥,男,1949年10月18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姚华琴,男,1944年7月5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雷廷贵,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雷万俊,男,1956年10月4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张才猛,男,1954年8月2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张才万,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蒋廷仙,女,1933年5月3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相屹,重庆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三磊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山县乌杨街道兴隆村。原告张才勇等15人诉被告重庆三磊水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张才勇、王家辉、姚华美、姚华国、张英成、张军、姚云兵、张才付、姚华祥、姚华琴、雷廷贵、雷万俊、张才猛、张才万、蒋廷仙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才勇等15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才勇、王家辉、姚华美、姚华国、张英成、张军、姚云兵、张才付、姚华祥、姚华琴、雷廷贵、雷万俊、张才猛、张才万、蒋廷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3元,减半收取401.5元,由原告张才勇、王家辉、姚华美、姚华国、张英成、张军、姚云兵、张才付、姚华祥、姚华琴、雷廷贵、雷万俊、张才猛、张才万、蒋廷仙承担。审判员  程晓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超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