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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马超与毛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毛超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992号原告:马超,男,汉族,1990年5月2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被告:毛超峰,男,汉族,1969年5月27日生,住新蔡县。原告马超诉被告毛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罗振学审 判 员  蔡青峰人民陪审员  周海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