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马超与毛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毛超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992号原告:马超,男,汉族,1990年5月2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被告:毛超峰,男,汉族,1969年5月27日生,住新蔡县。原告马超诉被告毛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罗振学审 判 员 蔡青峰人民陪审员 周海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