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1041蒋志远与陆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志远,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蒋志远,男,1960年2月1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代理人:蒋文娟,女,1991年4月3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陆华,男,1988年4月1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蒋志远与陆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59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陆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蒋志远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70453.5元。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0.5元,由蒋志远负担28元,陆华负担185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723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履行法定义务。二、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三、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四、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五、申请执行人与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被执行人从2017年3月起每支付2000元,争取在二年内付清。被执行人已按计划履行了8000元,申请执行人也收到���款。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执行人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并已履行8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本案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81民初59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计划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文标审判员 金 震审���员周福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洪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