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6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苏州华英阀门有限公司与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华英阀门有限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6273号原告苏州华英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88号新天翔商业广场2幢701室。法定代表人洪黎明,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洪,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相,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南路150号。法定代表人管学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华英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华英阀门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华英阀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华英阀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30元,由原告苏州华英阀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柳献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睿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