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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5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木各以布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各以布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5刑初5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木各以布,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2016年12月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河南省郑州市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甘洛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洛县看守所。辩护人肖礼财,四川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甘洛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木各以布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曦、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木各以布及其辩护人肖礼财,证人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木各以布在同李某(另案处理)商议后共同决定对其承包的甘洛县新市坝镇洛洛沟村集体林地内的树木进行砍伐后开发经营该片林地,二人未经甘洛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雇佣阿某、阿某1组织人员对上述林地内的林木任意砍伐,并将相邻的甘洛县林场国有防护林大量砍伐,经凉山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调查,木各以布、李某无证砍伐位于甘洛县新市坝镇洛洛沟村的甘洛县林场国有防护林活立木约6900株,蓄积量654立方米,无证砍伐甘洛县新市坝镇洛洛沟村集体林地内防护林活立木约800株,蓄积量8立方米,无证砍伐甘洛县新市坝镇洛洛沟村集体五荒地内活立木约700株,蓄积量7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木各以布滥伐林木669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请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木各以布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无异议。在法庭辩论中辩称,我不懂法,也不懂需要办手续,我没有占用国有林,是初犯,愿意重新造林,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2、对指控被告人采伐的林木蓄积量和活立木株数有异议,凉山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没有鉴定资质,属无效证据,不应认定为“数额巨大”;3、被告人属从犯,初犯,社会危害性小,其目的是为了将荒地重新利用,建议适用缓刑,被告人及其家属均愿意栽种树木来弥补犯下的错误。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木各以布与李某(另案处理)商议后共同对其承包的甘洛县新市坝镇洛洛沟村集体林地内的树木进行砍伐后开发经营该片林地,二人未经甘洛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便雇佣阿某、阿某1组织人员对林场国有防护林、集体林地内防护林、村集体五荒地内的林木任意砍伐。在砍伐中,有关部门劝阻,被告人仍进行砍伐。经凉山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调查,木各以布、李某无证砍伐位于甘洛县新市坝镇洛洛沟村的甘洛县林场国有防护林活立木约6900株,蓄积量654立方米,无证砍伐甘洛县新市坝镇洛洛沟村集体林地内防护林活立木约800株,蓄积量8立方米,无证砍伐甘洛县新市坝镇洛洛沟村集体五荒地内活立木约700株,蓄积量7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木各以布在河南省郑州市被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主要证实:2016年1月6日,甘洛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甘洛县新市坝镇洛洛沟村巡查时发现有人在该村迎春组地界上的集体林地和国有林地内砍伐树木,毁林开荒面积大。2、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主要证实:2016年12月2日9时10分许,公安机关根据预警信息,在郑州火车站第三候车厅将网上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木各以布抓获。3、甘洛县林场关于洛洛沟毁林开荒情况汇报及甘洛县林场证明,主要证实:2013年7月木各以布在洛洛沟瞭望台周边林地毁林开荒,后处理未果;2015年11月再次对瞭望台周边林地毁林开荒造成150亩左右林地及林木毁坏,不听制止劝告,2015年11月15日再次进行制止,仍不听劝并称有手续,因林场无权执法处置,报甘洛县森林公安局。洛洛沟瞭望台13个小林班中3小林班属工区房和工区菜地。3、被告人木各以布的供述及辩解,主要证实:2007年6月20日我向村里承包500亩土地,承包期限是30年,承包费是5000元。这片地现在是我和王某我们一块开发,我出土地,他出资及苗木。砍树子是从2015年10月开始的,砍了半个月的时间,是以8000元承包给阿某,42000元承包给阿某2砍的。工钱我同阿某去和李某谈的,我没有林业局的相关批准手续。因为要修路上去,所以我找来阿某,叫他把路两边的杂木砍了,后来这块地要开发,就把地面上的树和杂木都砍掉,不然挖掘机无法施工。林业部门和森林公安局来了,我没有听从制止,私自修了路,翻了一部分地。我们都是达成共同意见的,我们商量的时候说的是先找人把地表上的树砍了,钱由王某、李某出,砍树子的人是我去找的。4、证人李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15年3月份,我从汪某处得知洛洛沟有片土地,4月我们到现场看了下,土地承包手续是全的,过了大概两个月,王某到甘洛来,我和汪某带他到山上去,汪某把边界指了一下,共包了600多亩,其中100亩是办了土地使用证的,有500亩没有办证。我们谈成11万成交,沙某说喊其亲弟弟木各以布下来签合同,山上有什么纠纷由木各以布去调解。100亩的土地使用权证是沙某自己去转的,100亩土地使用权证上是王某和我李某的名字,承包合同我看过,新市坝镇盖得有公章,我当时问沙某为什么不把证一块办完,他给我说100亩先办,500亩县上停办了。合同签了后一个月,我们找到木各以布,说是先把刺巴和林子修了,砍巴适,把土弄出来,工钱及所用费用由王某付,山上由木各以布管理负责指挥。砍树分别是8000.00元和40000.00万元包出去的,是我谈好的,王某出的钱。砍树的要求是所有树子和刺巴齐地面全部砍掉,大的树子留下,我给木各以布喊来砍树的人讲的,因为没有采伐手续,所以不敢砍大的树子。木各以布说全是刺巴,后面是怎么砍的我不知道。没有林业局的相关手续。施工时我不在山上,我不知道是否有林场的护林员来讲过不得无证采伐,木各以布在山上负责,他没有给我说过,挖掘机在山上挖掘时木各以布给我打过一次电话,说是林业局的人到山上来,叫不能干,说是干不得,我问木各以布“你们当时不是说手续全的?是怎么回事”,他说他也不知道,这时候是在2016年春节之前,我给王某说了情况,王某也同意停下来,叫他们把手续弄好,我给木各以布说那么先停下来,后来是木各以布自作主张往里面又挖了,还把路也修通了,过了春节后王某亲自上去以后很生气,所有树子都是木各以布自己种下去的,现在都没有结账。5、证人王某的证言,主要证实:去年5、6月李某给我联系,说甘洛县洛洛沟有一片土地适合种果树,问我愿不愿意来开发,我当时叫他去看一下土地的属性,土地手续是否齐全,无争议。土地属于二荒山,村上这些材料都是有签名和盖章的,村民也分了钱,签了名的。8月初我去现场看了也觉得行,转让价是11万元,先给5万的定金,他们好拿这些钱去办手续,办好了我们就签合同,8月31日,李某给我说都办好了,就把合同签了。我和李某算合伙人,合作开发的分工开始时我不能常来甘洛,由李某和汪某代我去管理,木各以布由我们聘请,负责当地的管理,并叫他去办理林业方面的相关手续并负责砍伐林地里面的树子。开始动工开垦林地时没有林业方面相关手续,签订合同前李某给我说的相关手续都由木各以布他们办。树木的砍伐是我们经过协商,木各以布找人去砍的,工钱是我和张某出的,前后一共48000.00元,我网上转账给李某,叫他付,木各以布找人砍树是否有采伐许可证我不知道,都是木各以布在负责。今年一月张某打电话给我说有人来挡了,叫我们停工,我们就把挖掘机这些都停了,但过了年之后我上去时他们又开始动工了,把路都修进去了,是木各以布自作主张修的,当时张某和木各以布因为这个事都发生了争论。木各以布只负责出土地,我和张某负责投入资金、技术、管理等,在林地内砍树的人是木各以布在负责,挖掘机是李某帮木各以布找来的。挖掘机挖到的国有林处是在我们的承包范围内,当时木各以布说只要是挖掘机挖到地方都是我们的承包范围,都可以由我们来种果树,但之后我们听说那片地存在争议,所以我们一直没有去那里种果树。6、证人张某的证言,主要证实:王某我们一起承包新市坝洛洛沟村土地,是木各以布他们承包给王某,我又和王某签订合伙合同,共同投资、开发、收益。木各以布也成为了我们承包这片林地的主要管理者,并每月给他一定的酬劳。挖掘机当时去那里挖的时候,我是不同意的,当时为了这个事还和木各以布争论过,签订合同前木各以布给我说挖掘机挖到国有林处也是在我们的承包范围内,但我说了不要那片地,所以我一直认为我们承包的范围就是现在种植有果木的地方,此外都不属于我们承包的范围内,都是未经我的允许他们擅自开发的。7、证人汪某的证言,主要证实:是我介绍木各以布和李某认识的,木各以布带李某和我去现场指过四至界限,当时林地没有被大片砍伐,只有两块平地是种过的,有百多棵老伐桩。木各以布和李某定了一份合同,果树由李某开发,如果木各以布以后要搞林下养殖,由李某指定圈舍地点。阿某3承包洛洛沟林木砍伐一事,阿某3从木各以布那里知道洛洛沟有树林要承包给别人砍,他就给我打电话,叫我给李某说一下,他们去砍,我就给李某联系了,我把阿某3、李某他们几人约在茶楼谈,是以4万元达成的协议。钱是李某给我的,我又交给阿某3。砍树是木各以布在负责指挥阿某3,包括砍树的界限和砍树的要求等。8、证人郭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15年11月中旬,我和同事阿某4巡山时发现有人在砍伐“工区房”左手边一条山沟里的林木,已经砍了半条山沟,我们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了制止,并了解到这些砍伐林木的人是洛洛沟村村民木各以布雇佣他们干的,我就打电话向林场作了反映,林场让我们将情况查清楚,是否砍伐到了国有林,我判断已经砍伐到国有林了,就亲自到林场反映了情况,林场副场长和我一起去了现场,去的时候他们没有开工,没有人在,我们就走了。我经过多方了解,木各以布对外宣称他还要扩大面积,林业局还要给他发证。我觉得事态严重了,就同副场长阿某5到林业局反映情况。林业局让我们去森林公安局去报案,我和阿某5就到森林公安局去了。2016年1月,林业局林政科、森林公安局和我们林场一起到了洛洛沟村砍伐现场,对木各以布的行为进行了制止。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的走后,木各以布不听,继续砍伐林木和用挖掘机翻耕林地。春节后森林公安局又来制止,走后木各以布还是继续做,直至森林公安局第三次对他进行制止,他才停下来。木各以布除了砍伐林木外,还把林地用挖掘机进行了翻耕、在林地内修筑了简易公路,并在翻耕过的林地里种植了一些果树、少量的荞麦和玉米。9、证人阿某4的证言,主要证实:甘洛县林场洛洛沟瞭望台管护站工作人员,所作证言同郭某证言内容一致。10、证人阿某5的证言,主要证实:在2015年11月我带领林场职工前往洛洛沟村发现木各以布在毁林开荒后,立即进行了制止。我们向木各以布宣传了林业方面的相关规定,砍伐集体林、国有林都是需要相关手续的,他说他砍伐和开垦的林地都是他的,他有合同的,不听我们工作人员的劝阻,下来之后我们就先后到林业局和森林公安局(2016年1月6日)反映了此事相关情况。11、证人木某1的证言,主要证实:2016年春节前20天左右。木各以布我们在田坝镇石门村遇到,他说他承包了荒山,有一些灌木和少量树木需要砍,准备种果树,问我愿不愿意,我说愿意。砍树的劳务费是我到现场看了之后定的,是4万元,木各以布每天都到现场来看我们砍树,砍到边界,木各以布就给我们说不要砍了。我承包后还请了12个人来砍树,男的每天80元,女的每天70元。砍的有桤木、白杨、松树和大部分杂灌木。砍树工具是自带的弯刀和斧头。劳务费是李某给阿某3,然后阿某3又分发给我们,我们只负责把树子砍倒。12、证人阿某1的证言,主要证实:2015年底我和李某达成了承包洛洛沟砍树的事,承包费是4万元,砍伐的范围和标准由木各以布给我指定,砍伐人员由我组织,后来我组织了十几个人,砍了十七、八天,砍了两百多亩,我们砍的残次林,树木少、刺巴多,没有砍大树,砍的是小树和刺巴,大树是谁砍的只能问李某了。树子砍倒了也不属于我,有些人把树捡走了。砍树我没有要求过出示采伐手续,雇主也没有出示过手续。因为刺巴太多了不好砍,后来还追加了2000元工钱给我。我们将地上的树木砍倒就不管了,砍了多少树具体没有数过,大大小小几千株是有的。13、证人阿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15年9月左右,木各以布说他的林子转包给一个叫李某的,要搞开发,有一片刺巴林子要砍,他就介绍我和李某认识,我们三人在现场指认了要砍伐的面积,我和李某谈好8000元,第二天我就和我们村共8个人去砍树了,砍了7天半,大概有5、60亩。砍倒的树子被村民捡去了。我们砍的大多数是刺巴,也有桤木、桦木,还有少量松树、白杨树。有几十棵松树我们没有砍,还有一片白杨树没有砍,其他的都砍了。14、证人陈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14年任洛洛沟村委会主任。大概是2015年8、9月的时候,木各以布喊了人在砍树子,我去给木各以布说不要再砍树了,这些林子的树子都长这么大了,木各以布说这些林子都是归他了的,他是承包了的,我也没办法,所以制止不了,我给城关镇的副镇长张某1说了,他给我说下来调查。木各以布请的是石门村的人来砍的树,砍伐时间大概有一个月的样子,有的树子是砍了后就地烧了,有的是被邻近村的人捡去当烧火柴了。15、证人阿某3的证言,主要证实:木各以布是我的五弟,因为林地开发要将树木、刺巴灌木等砍完,我在木各以布第二次请人砍树时,去干了三天活。工钱是阿某2给的,每天吃一顿中午饭,给60元钱。16、证人呷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15年底在洛洛沟砍过树,包工头是阿某1,共砍了12-13天,用的是自己带的弯刀,我们一天能砍两亩多,我们年龄大些的负责砍刺巴,年轻人负责砍树,不知道砍了多少,大小一起算的话有四、五百棵。阿某1叫我们把范围内的树全部砍了,什么都不留,小树的伐桩很矮,大树的伐桩有1尺多高。大树的直径有30-40厘米,有很多幼树。17、证人余某的证言,主要证实:李某叫我去开挖掘机的,工钱200元一天,去年年底李某用拖车将挖掘机拖至洛洛沟村后就走了,一个管理人员陪着我把挖掘机开到现场,挖掘范围由管理人员指定,我干了3、4天就走了,我挖掘范围内土地上的植被没有被砍伐过,全是刺巴,我就把刺巴挖了,并把土地翻耕了。18、证人赵某的证言,主要证实:今年2月左右,开了两天半的时间,进行翻土,负责指挥的一个是当地的人和一个汉源的,我去的时候现场基本把地都全部挖出来了,公路也挖出来了,有些果树都种下去了。开挖掘机的时候我问过他们这个好像是退耕还林的地,不能挖吧,那个汉源的说没得事,我们都是有手续的。19、证人沙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07年木各以布杀了一头小猪请村委会几个人吃了一顿就定下来了集体林承包给他了。2009年给村民发了共计5000元的承包费,每户村民领了几十元钱。20、证人木某2、杨某的证言,主要证实:他们曾任洛洛沟村书记和主任时,在2009年木各以布要求并在其家中将500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签了字,收到54元出让费,合同有本人签名。21、证人阿某2的证言,主要证实:木各以布承包村里的土地是在2009年,当时我刚接任村委会主任一职,木各以布在他家中将那片林地的使用权出让费5000元交给我,叫我分发给农户,我是上任村长以后接到那笔出让费时才知道签订承包合同之事,村民们也是一样,在领到那笔出让费之后才知道签订承包合同之事。我任职期间,木各以布对那片林地一直没有怎么动过,树林都是没有砍伐过的,只有在2010-2013年间木各以布在那片林地中种过大概200亩烤烟。22、证人何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07年木各以布同洛洛沟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上由其签名捺印,该土地于2015年8月31日转让给李某、王某。当时我只知道木各以布说他要去办林权证,但之后好像因为停办了,所以没办成。23、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主要证实:2017年2月21日,木各以布对现场进行了指认,并记录下指认范围的8个坐标点。24、凉山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调查报告,主要证实:被告人无证砍伐甘洛县新市坝镇洛洛沟村的甘洛县林场国有防护林活立木约6900株,蓄积量654立方米,无证砍伐甘洛县新市坝镇洛洛沟村集体林地内防护林活立木约800株,蓄积量8立方米,无证砍伐甘洛县新市坝镇洛洛沟村集体五荒地内活立木约700株,蓄积量7立方米。25、甘洛县集体林权证书,主要证实:甘洛县新市坝镇洛洛沟村600亩集体林权证为,林证(1980)字第025号。26、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主要证实:洛洛沟村民委员会与木各以布等人签定的合同;木各以布与何某、王某、李某签定的转让合同。27、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主要证实:甘洛县新市坝镇洛洛沟村田平组858.75亩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及其中的205.88亩林权证。28、甘洛县国土环保建设局宅基地准建证,主要证实:2000年5月7日农户建房宅基地准建证载明:“同意将新市坝镇洛洛沟村迎春组荒山100亩出让给挖某、沙某使用,期限30年,只用作种植业,不得改变用途。”变更记事载明:挖某、沙某将上述土地协议变更为木各以布、何某。29、洛洛沟村“五荒”土地开发使用证书,使用权出让费分发到户花名册,主要证实:甘洛县新市坝镇荒山面积为6.67公顷,洛洛沟村99户村民出让费领取名册。30、修筑路段测量位置示意图,主要证实:被告人木各以布擅自修建公路位置。31、甘洛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十二盘光碟,主要证实:被告人木各以布在公安机关的同步录音录像。上列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相互关联、互为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在法庭审理中辩护人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交如下证据: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要证实:被告人木各以布与土地出让方签订的,记载实际边界。2、甘洛县洛洛沟村原村委会干部及部分村民的申请书,主要证实:涉案承包的土地中是集体林,无国有林,属两荒地,树木较少。证实被告人木各以布承包的600亩的土地属集体荒山林地,并证明土地权属的合法性。被告人砍伐的活立木数量认定6500多株不是事实。3、证人木某的证言,主要证实:我是村上聘请的巡山员,该村造林有七八年,树木不多,都是小树,对国有林的边界不清楚。丢荒地面积大,有树的面积10%,由于自然灾害原因遭到毁坏。本院认为,被告人木各以布伙同他人共同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证采伐位于甘洛县洛洛沟村国有防护林,村集体林地内防护林,村集体五荒地内林木,共计活立木约8400株,蓄积量669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木各以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不划分主从关系。在法庭辩论中被告人木各以布辩称没有采伐国有林以及辩护人认为,凉山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没有鉴定资质,该调查报告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木各以布和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也未提出申请重新鉴定,故对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不影响本案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被告人木各以布在法庭辩论中明确表示其愿意将砍伐的林木继续补栽,对生态进行恢复,弥补自己的过错,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此意见不持异议并表示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木各以布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并愿意对其砍伐的林木进行补栽,其亲属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辖区派出所、村委会同意纳入社区矫正并协助司法机关对其监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木各以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阿木以卡审判员 沈 晓 瑛审判员 木乃尔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额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景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