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刑终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包某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包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终508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包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瓦房店市看守所。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包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辽0281刑初33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整;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手套、螺丝刀、钳子、袋子,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包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包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包某某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包某某撤回上诉。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7)辽0281刑初3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辉审判员  王雍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耿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