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3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罗晓华与韩永泉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晓华,韩永泉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3民初255号原告:罗晓华,女,汉族,住宁陕县。被告:韩永泉,男,汉族,住甘肃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晓华诉被告韩永泉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晓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左永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