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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3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罗晓华与韩永泉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晓华,韩永泉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3民初255号原告:罗晓华,女,汉族,住宁陕县。被告:韩永泉,男,汉族,住甘肃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晓华诉被告韩永泉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晓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左永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