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6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轩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锦州南洋科电商贸有限公司、王明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轩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锦州南洋科电商贸有限公司,王明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092号原告:温州轩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林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350083555D。法定代表人:林仙育。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飞,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州南洋科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钢花里130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700004164808。法定代表人:王明洋。被告:王明洋,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受理原告温州轩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南洋科电商贸有限公司、王明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州轩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颜爱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淳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