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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2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巫兰菊、罗尚龙等与陈学泉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兰菊,罗尚龙,陈学泉,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863号原告:巫兰菊,女,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罗尚龙,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福、朱启兰,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学泉,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分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香山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855864912N。负责人:林建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南大路茅坪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661508117。负责人:肖燕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灵,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巫兰菊、罗尚龙与被告陈学良、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分公司(以下简称闽运大田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永安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巫兰菊、罗尚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学泉、闽运大田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958944.5元,扣除已付100000元,尚应赔偿858944.5元;2、大地财保永安公司在乘客座位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巫兰菊、罗尚龙上诉经济损失;3、诉讼费用由陈学泉、闽运大田公司、大地财保永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巫兰菊系死者邓某妻子,罗上龙系邓某继子。2016年8月2日,邓某与曹某、陈某、胡木连乘坐陈学泉驾驶的闽G×××××小型轿车(出租车)从三明市区往大田县,途径秀里县306省道279公里+400米路段,出租车与陈盛江驾驶的闽G×××××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邓某死亡及陈学泉、曹某、陈某、胡木连受伤,两车损坏。经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元大队派员勘察分析,认定:陈盛江负事故全部责任,驾驶员及乘客邓某、曹某、陈某、胡木连无责任。本事故造成邓某开放性颅脑损伤,于事故当日送往三明市第三医院治疗,行“开颅右侧硬膜下血肿+右侧硬膜外血肿清除术”,2016年8月13日因抢救无效死亡,本事故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如下:医疗费120,000元(暂定)、误工费1,379元、护理费2,7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营养费330元、交通费2,000元、死亡赔偿金720,280元、丧葬费29,359.5元、丧葬期间误工费2,5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邓某系乘坐陈学泉驾驶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驾驶人陈学泉及车主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应对上述经济损失予以赔偿。事故发生时,闽G×××××小型轿车乘客座位险由大地财保永安公司承保,限额为每座500,000元,故大地财保永安公司应在座位险限额范围内承担经济损失。至今原告共收到赔偿款100,000元,其中闽运大田公司支付50,000元,陈盛江投保的平安保险公司10,000元,陈盛江本人支付40,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民诉法提起诉讼。大地财保永安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诉讼主体及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本案系运输合同,闽G×××××车辆在大地财保永安公司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每人每座500,000元,投保的主体为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涉案车辆系闽运大田公司所有,根据合同相对性,大地财保永安公司在本案中主体不适格,大地财保永安公司非运输合同当事人,不受旅客运输合同约束。2、本案运输合同的始发地为梅列区汽车东站,受害人邓某在三明东站上车,涉案车辆行驶至东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法院管辖。本案运输合同的适格主体不包含大地财产永安公司。因此该案应由运输合同始发地梅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根据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元大队元公交认字(2016)第000043号事故认定书载明的情况,涉案车辆闽G×××××小型轿车的始发地为梅列区东站,运输目的地、陈学泉、闽运大田公司住所地均不在永安,本案中大地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提出其并非运输合同当事人,非本案适格被告,因此本院认为仍以大地财保永安公司住所地所在法院作为案件管辖地不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梅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招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琳璐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