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苏州市金阊区广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电气集团销售有限公司、苏州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金阊区广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电气集团销售有限公司,苏州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耀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何凡,何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执335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阊区广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西环路2115号。法定代表人:邓云飞。被执行人:苏州电气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分区312国道边(爱胜电器内)。法定代表人:何建国。被执行人:苏州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分区312国道边。法定代表人:何建国。被执行人: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239号富广大厦1101-1105室。法定代表人:何建国。被执行人:耀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东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何建国。被执行人:何凡(英文名:HEFAN),男,1981年11月12日生,澳大利亚国籍。被执行人:何建国,男,1953年11月4日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苏州市金阊区广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电气集团销售有限公司、苏州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耀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何凡、何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苏中商外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金阊区广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苏中商外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由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正芳审 判 员 边敬业审 判 员 蒋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陆帅斌书 记 员 徐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