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冯青青、莫双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青青,莫双寿,诸水梅,莫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青青,女,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双寿,男,196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水梅,女,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结华,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上诉人冯青青因与被上诉人莫双寿、诸水梅、莫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青青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冯青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田 欣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怡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