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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石某与景泰华尔润购物广场四部、景泰县民爱百货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景泰华尔润购物广场四部,景泰县民爱百货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1239号原告:石某,住甘肃省兰州市。被告:景泰华尔润购物广场四部。法定代表人:杨某。被告:景泰县民爱百货店。法定代表人:杨某。原告石某与被告景泰华尔润购物广场四部、景泰县民爱百货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与景泰华尔润购物广场三部具有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景泰华尔润购物广场四部在该案中并非适格被告。本院将查明事实告知原告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景泰华尔润购物广场四部、景泰县民爱百货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因被告景泰华尔润购物广场四部并非适格被告。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张福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安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