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石某与景泰华尔润购物广场四部、景泰县民爱百货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景泰华尔润购物广场四部,景泰县民爱百货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1239号原告:石某,住甘肃省兰州市。被告:景泰华尔润购物广场四部。法定代表人:杨某。被告:景泰县民爱百货店。法定代表人:杨某。原告石某与被告景泰华尔润购物广场四部、景泰县民爱百货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与景泰华尔润购物广场三部具有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景泰华尔润购物广场四部在该案中并非适格被告。本院将查明事实告知原告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景泰华尔润购物广场四部、景泰县民爱百货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因被告景泰华尔润购物广场四部并非适格被告。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张福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安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