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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108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湖南江弘典当有限公司与李庭香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江弘典当有限公司,李庭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08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湖南江弘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银波。被执行人李庭香。申请执行人湖南江弘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庭香仲裁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2016)长仲调字第34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湘01执325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庭香名下房屋。现申请执行人湖南江弘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庭香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李庭香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庭香名下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庭香名下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爱云审 判 员  邓 平审 判 员  何祥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