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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执225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浦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诚恩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浦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诚恩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惠阳,黄刚,黄茂富,黄宝仙,浦江县奇君服饰有限公司,应龙水,李伟丰,应寿田,李根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225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浙江浦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人民东路90号,组织机构代码:147692881。法定代表人王才有。被执行人浙江诚恩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班班大道55号。法定代表人于惠阳。被执行人于惠阳,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黄刚,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黄茂富,男,1946年9月12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黄宝仙,女,1949年3月3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浦江县奇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永在大道888号。法定代表人应龙水。被执行人应龙水,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李伟丰,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应寿田,男,1950年12月20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李根花,女,1952年5月19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浙江浦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诚恩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惠阳、黄刚、黄茂富、黄宝仙、浦江县奇君服饰有限公司、应龙水、李伟丰、应寿田、李根花(2017)浙0726执225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5042号判决书已于2017年02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浦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0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诚恩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惠阳、黄刚、黄茂富、黄宝仙、浦江县奇君服饰有限公司、应龙水、李伟丰、应寿田、李根花支付执行款4046591.57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被执行人黄茂富名下位于浦江县岩头镇三步石村房地产已依法查封,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且由义乌法院首封,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应寿田名下位于浦江县浦阳镇人民东路工业2区30号及2区30号后房地产已依法查封,该房地产抵押于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抵押债权为475万元,现由浦江县人民政府公告纳入拆迁范围,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现已依法扣划,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76000元。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6执22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永喜审 判 员  张国栋代理审判员  陈 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进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