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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邹荣樵与曾桂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荣樵,曾桂兰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2945号原告:邹荣樵,男,195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桂兰,女,196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邹荣樵与被告曾桂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邹荣樵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邹荣樵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行为,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荣樵撤诉。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计494元,由原告邹荣樵负担。审判员  杨昌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雪梅本案相关法律依据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