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伟、乔玉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乔玉林,孙保来,郝向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刑初13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伟,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现住河南省新密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17日被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0月26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7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乔玉林,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偃师市,现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0月26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7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孙保来(绰号“猴子”),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桐柏县,现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0月26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7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郝向前,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郏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乔玉林、孙保来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向前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伟、乔玉林、孙保来、郝向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伟、乔玉林、孙保来先后多次在新密市超化镇、来集镇实施盗窃,后销赃挥霍。1、2016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伟、乔玉林、孙保来预谋后,携带工具,骑摩托车到新密市超化镇东店村中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趁公司无人之际,翻墙进院,剪断门锁,强行拽开防盗窗,将车间内价值495元的2台15千瓦电机、价值3945元的6台45千瓦电机盗走。销赃后分肥挥霍。2、2016年7月6日晚上,被告人张伟、乔玉林、孙保来预谋后,携带工具,骑摩托车出门实施盗窃,途中乔玉林因摩托车故障而中途返回住处。被告人张伟、孙保来随后到新密市来集镇郭岗村尚某1耐火材料厂,趁夜深厂内无人之际,翻墙进院,剪开门锁,将厂内价值1900元的一箱剑南春酒、价值104元的两桶金龙鱼食用油盗走后分肥。3、2016年7月8日晚上,被告人张伟、孙保来预谋后,骑摩托车到位于新密市来集镇郭岗村振兴煤矿,趁煤矿澡堂更衣室内无人之际,撬开柜门,将被害人王某2更衣室柜子内一部价值1076元的OPPOA53手机及60余元现金盗走,后分肥挥霍。4、2016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伟、乔玉林、孙保来预谋后,携带工具,骑摩托车到新密市来集镇来集村来某2的微粉厂,翻墙进院,趁厂内无人之际,将微粉厂内价值750元的12台2.2千瓦电机、价值312.5元的1台18.5千瓦电机、价值650元的4台7.5千瓦电机、价值142.5元的1台5.5千瓦电机盗走,销赃后分肥挥霍。5、2016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伟、乔玉林、孙保来预谋后,骑摩托车到新密市超化镇超化村,趁被害人于某家中无人之际,撞开屋门,将被害人家中一箱价值260元的宋河粮液、一箱价值150元的全兴牌白酒盗走后分肥。6、2016年7月28日晚上,被告人张伟、乔玉林预谋后,骑摩托车到新密市来集镇宋楼村郭某家中,趁无人之际,翻墙进院,将被害人家中价值500元的40斤红铜丝盗走,销赃后分肥挥霍。7、2016年8月8日晚上,被告人张伟、乔玉林、孙保来、郝向前(在逃)预谋后,骑摩托车到新密市来集镇宏达煤矿,由乔玉林、郝向前负责接应、望风,张伟、孙保来到职工宿舍二楼,趁无人之际,撬开被害人袁某宿舍门,将被害人25000元现金盗走,后分肥挥霍。8、2016年9月2日晚上,被告人张伟、乔玉林预谋后,到新密市超化镇王村村胡某摩托车维修店和理发店,趁门市无人之际,撞开屋门,将店内一组价值600元的天能牌电动车电瓶、1条价值250元的芙蓉王烟、4盒价值92元的玉溪烟、1条价值40元的红旗渠烟(每盒四元)、1条价值50元的红旗渠烟(每盒五元)、1条价值100元的红旗渠烟(每盒十元)、1条价值30元的散花烟(每盒三元)、50余元现金盗走后分肥。另指控,2016年8月8日晚上,被告人郝向前伙同张伟、乔玉林、孙保来骑摩托车到新密市来集镇宏达煤矿,由乔玉林、郝向前负责接应、望风,张伟、孙保来到职工宿舍二楼,趁无人之际,撬开被害人袁某宿舍门,窃取现金10000余元,后分肥挥霍。被告人张伟、乔玉林、孙保来于2016年9月20日经传唤到案,被告人郝向前于2017年2月25日经传唤到案。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张伟、孙保来、乔玉林、郝向前供述,被害人白某、尚某1、王某2、来某2、于某、郭某、袁某、胡某陈述,证人来某1、华某、王某1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前科情况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价格证明,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依据以上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张伟、乔玉林、孙保来、郝向前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伟、乔玉林、孙保来均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七起犯罪数额有异议,没有25000元,实际数额为10000元。被告人郝向前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伟、乔玉林、孙保来先后多次在新密市超化镇、来集镇实施盗窃。被告人郝向前伙同他人在来集镇宏达煤矿实施盗窃,后销赃挥霍。1、2016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伟、乔玉林、孙保来预谋后,携带工具,骑摩托车到新密市超化镇东店村白某的中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趁公司无人之际,翻墙进院,剪断门锁,强行拽开防盗窗,将车间内价值495元的2台15千瓦电机、价值3945元的6台45千瓦电机盗走。销赃后分肥挥霍。2、2016年7月6日晚上,被告人张伟、乔玉林、孙保来预谋后,携带工具,驾驶摩托车实施盗窃,途中乔玉林因摩托车故障而中途返回住处。被告人张伟、孙保来随后到新密市来集镇郭岗村尚某1的耐火材料厂,趁夜深厂内无人之际,翻墙进院,剪开门锁,将厂内价值1900元的一箱剑南春酒、价值104元的两桶金龙鱼食用油盗走后分肥。3、2016年7月8日晚上,被告人张伟、乔玉林、孙保来预谋后,骑摩托车到位于新密市来集镇郭岗村振兴煤矿,由被告人孙保来在外面放风,张伟、乔玉林趁煤矿澡堂更衣室内无人之际,撬开柜门,将被害人王某2更衣室柜子内一部价值1076元的OPPOA53手机及60余元现金盗走,后分肥挥霍。4、2016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伟、乔玉林、孙保来预谋后,携带工具,骑摩托车到新密市来集镇来集村来某2的微粉厂,翻墙进院,趁厂内无人之际,将微粉厂内价值750元的12台2.2千瓦电机、价值312.5元的1台18.5千瓦电机、价值650元的4台7.5千瓦电机、价值142.5元的1台5.5千瓦电机盗走,销赃后分肥挥霍。5、2016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伟、乔玉林、孙保来预谋后,骑摩托车到新密市超化镇超化村,趁被害人于某家中无人之际,撞开屋门,将被害人家中一箱价值260元的宋河粮液、一箱价值150元的全兴牌白酒盗走后分肥。6、2016年7月28日晚上,被告人张伟、乔玉林预谋后,骑摩托车到新密市来集镇宋楼村郭某家中,趁无人之际,被告人张伟翻墙进院,将被害人家中价值500元的40斤红铜丝盗走,销赃后分肥挥霍。7、2016年8月8日晚上,被告人张伟、乔玉林、孙保来、郝向前预谋后,骑摩托车到新密市来集镇宏达煤矿,由乔玉林、郝向前负责接应,孙保来在职工宿舍门口望风,张伟趁无人之际,撬开被害人袁某宿舍门,将被害人10000元现金盗走,后分肥挥霍。8、2016年9月2日晚上,被告人张伟、乔玉林预谋后,到新密市超化镇王村村胡某的摩托车维修店和理发店,趁门市无人之际,撞开屋门,将店内一组价值600元的天能牌电动车电瓶、1条价值250元的芙蓉王烟、4盒价值92元的玉溪烟、1条价值40元的红旗渠烟(每盒四元)、1条价值50元的红旗渠烟(每盒五元)、1条价值100元的红旗渠烟(每盒十元)、1条价值30元的散花烟(每盒三元)、50余元现金盗走后分肥。被告人张伟、乔玉林参与八起盗窃,窃取他人财物21557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孙保来参与六起盗窃,窃取他人财物19845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郝向前参与一起盗窃,窃取他人财物10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张伟、乔玉林、孙保来于2016年9月20日经传唤到案,被告人郝向前于2017年2月25日经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伟供述,证实:(1)2016年6月下旬一天晚上8点多其和乔玉林、孙保来其三人骑摩托车到中正耐火材料厂里,偷了一台空调挂机、车间的5台电机铜芯转子,乔玉林骑三轮摩托车和孙保来一起把偷来的东西拉回住处。后其三人把铜线剥下来,乔玉林将1000元左右的铜线卖到宋楼村的一个废品收购站,给其分了320元,剩下的钱他二人分了;(2)2016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8点多,其和乔玉林、孙保来骑着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到位于来集村的一个微粉厂,其手在厂大门口望风,乔玉林和孙保来偷了电机的铜芯转子,和一段电缆及11台2.2千瓦电机;(3)2016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孙保来、乔玉林骑着摩托车到位于超化镇超化村三组的一户人家,在二楼的一个卧室偷了几箱白酒,一箱宋河酒和一箱全兴酒,其拿走了两瓶全兴白酒,剩下的酒孙保来和乔玉林分了;(4)2016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其和乔玉林、孙保来去一个耐火厂偷东西途中乔玉林的三轮摩托车坏了,其和孙保来骑着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该耐火厂,偷了一个台式电脑,两瓶外国酒、两瓶关公酒、两瓶剑南春酒和两桶食用油等物品。其二人分两次把电脑、白酒、食用油装进尼龙袋子带回住处。其拿走有一瓶剑南春、电脑主机、键盘和显示器,食用油分给孙保来一桶,剩下的酒乔玉林和孙保来分了;(5)2016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9点多,其和乔玉林、孙保来到振兴煤矿,孙保来在矿门口放风,其和乔玉林进到矿工更衣室,乔玉林用带的工具把更衣室的门撬开,在矿工衣服里偷了一个白色OPPO手机、一部白色的VIVO手机和几十元钱。其把偷的白色VIVO用纸和胶带包起来放在租住的床底下;(6)2016年8月初的一天,其和郝向前、乔玉林一块到宏达煤矿,郝向前说发现采煤队长屋里放有几万元现金,可以把钱偷走。当天晚上其和乔玉林、郝向前、孙保来骑摩托车到宏达煤矿,郝向前和乔玉林在大门外负责接应,其和孙保来进到矿院,孙保来在门外看着人,其进去偷了现金10000元和一百多元零钱,分给乔玉林2000元、孙保来2300元、郝向前2000元,其分得3000多元,100多元的零钱一起吃饭消费了;(7)2016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其和乔玉林到超化镇王村一个修理电动车门市和理发店,在理发店里偷有一条芙蓉王烟及一些散着的散花烟、红旗渠烟、玉溪烟。在维修门市里偷有一组电动车电瓶,一块摩托车电瓶,抽屉里有几十元零钱。其拿走4盒芙蓉王、1盒玉溪烟,剩下的烟、几十元零钱和摩托车电瓶都给了乔玉林;(8)当庭供述其和乔玉林到平时卖铁卖铜的废品收购站,其翻墙进到废品收购站里将一个编织袋内装的铜丝偷出交给乔玉林。2、被告人乔玉林供述,证实:(1)2016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张伟、孙保来骑摩托车到新密市超化镇东店村的一个耐火材料厂偷了电机铜芯线圈、电缆和一个空调挂机。第二天张伟骑着摩托将偷来的铜线以1300元左右卖给宋楼的一个废品收购站。其拉着从电机上分离出来的废铁到同一个废品收购站卖了60元左右,每人分了400多元;(2)半个月后,其、张伟、孙保来到位于新密市来集镇来集村的微粉厂,在厂房里用携带的作案工具把电机拆下来,孙保来把配电盘上的20米长铜芯电缆线剪下来放到三轮车上离开。第二天,其拉着废铁以100多元卖到宋楼的一个废品收购站,张伟带着铜线以1000多元卖到了同一个废品收购站,每人分了300多元;(3)2016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张伟、孙保来骑着摩托车到位于超化镇超化村三组的一处民房,在二楼偷了一箱宋河酒、一箱全兴酒和4、5瓶零酒搬,后把酒平分了;(4)2016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张伟、孙保来骑着摩托车到郭岗振兴煤矿,孙保来在外面放风,其和张伟进到工人宿舍偷到一部OPPO手机和130多元钱。其把OPPO手机给孙保来,130多元钱其三人分了;(5)2016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张伟、孙保来一起去偷东西途中,其的三轮摩托车坏了就返回王村住处。孙保来和张伟回来,分给其两瓶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白酒;(6)2016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张伟骑着摩托车到来集镇宋楼村真金耐火厂东边的废品收购站,张伟让其在外面等着,他翻墙进到废品收购站偷了一编织袋铜丝。第二天早上,其将偷来的铜丝以410元的价格卖到超化镇福泰煤业附近的一家废品收购站,钱二人平分了;(7)2016年8月份的一天,郝向前和张伟说领工资的时候看见有几万块钱,一块去把那钱偷了。晚上其、张伟、郝向前、孙保来四人骑着两辆摩托车到宏达煤矿,其和郝向前在矿门口放风,张伟和孙保来去宿舍楼里偷钱。得手后,张伟拿出6000元,其四人平分了;(8)2016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其和张伟骑摩托车超化镇王村一家摩托车维修门市偷有五、六十元零钱和两组电动车电瓶。又在旁边一家理发店门偷有4盒玉溪烟,12盒散花烟,13盒四元红旗渠烟,9盒五元红旗渠,6盒十元红旗渠烟。3、被告人孙保来供述,证实:(1)2016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张伟、其和乔玉林骑着一辆摩托车到超化镇东店村中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偷的有电机、室内空调挂机、三股铜芯电缆线,其在院外望风。第二天,其三人在院里用裁刀将电缆线皮拨开,张伟将铜芯卖了,张伟分给其200元;(2)2016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乔玉林、张伟一起到来集街郭岗村的微粉厂偷了十几个2千瓦左右的小电机及两个大电机;(3)2016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张伟、乔玉林到超化镇河西村一户没有院墙的人家,在二楼偷了一箱宋河酒和一箱全兴酒、一床被子、一个微波炉离开。张伟和乔玉林把酒分了;(4)2016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其和乔玉林、张伟去一个耐火厂偷东西的途中乔玉林骑的三轮摩托车坏了。其和张伟就骑着一个摩托车到来集镇郭岗村一个耐火厂,偷了一部台式电脑,两瓶外国酒、两瓶关公酒、两瓶剑南春酒和两桶食用油。其分得一瓶关公酒和一瓶剑南春酒、一瓶全兴酒、一桶食用油,剩下的酒乔玉林和张伟分了;(5)2016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其和乔玉林、张伟一起到来集镇郭岗村振兴煤矿,其没有进矿院,乔玉林和张伟进到矿工更衣室偷了100多元现金和一部手机,后张伟给其一部白色手机;(6)2016年8月份的一天,乔玉林和张伟说他们看到采煤队队长的房间抽屉里放有整沓现金,今天晚上就去偷,其同意。晚上10点左右其四人骑摩托车到宏达煤矿,乔玉林和郝向前在矿门口放风并负责接应。其和张伟到职工宿舍楼,其在二楼楼梯放风。张伟用携带的作案工具将门锁撬开进到房间,几分钟后张伟出来手里掂着一个黑色袋子。回去途中,张伟数了数没有开封的100元面值一扎钱说是100张。还有5元、10元面值的零钱,约300至400元,后张伟分给其、乔玉林、郝向前每人1500元。第二天其张伟又给其300元。4、被告人郝向前供述,证实2016年8月初的一天上午,其和张伟、乔玉林一块去宏达煤矿领其的工资。张伟说见到队长屋里放了很多钱,想去偷队长的钱。当天晚上其四人骑摩托车到宏达煤矿,其和乔玉林负责接应,张伟和孙保来进去偷钱。半个小时左右,张伟拿着个纸袋和孙保来出来一起骑摩托车回超化镇王村乔玉林的住处,张伟从纸袋里拿出来6000元,给其三人每人1500元。5、被害人人郭某陈述、证人华某证言,证实二人系夫妻关系,在新密来集镇宋楼村经营一个废品收购站。2016年7月份二人先后多次收购乔玉林送来的电机里的铜丝,及电机壳共计1840元左右。2016年7月28日晚上10点30分左右二人回到家中,发现2300元现金、1400元购买金镶玉项链、价值840元的七十斤铜丝被盗,就报了警。6、被害人来某2陈述、证人来某1证言,证实2016年7月10日下午,来某2的微粉厂大门锁被剪开,三个办公室门被撬开,生产车间价值8400元左右的18台电机和20米电缆被盗,后报了警。7、被害人于某陈述,证实2016年7月3日上午8店30分,其回到超化镇老家发现二楼客价值约7000元的两箱汾酒、两箱洋河酒、两箱青酒、三瓶五粮液、一箱全兴酒和一台现价值约100元洗衣机被盗,其就报了警。8、被害人尚某2陈述,证实2016年7月6日凌晨,发现耐火厂西边办公楼一楼办公室的一台电脑被盗,厨房里的一箱剑南春酒和一箱金龙鱼食用油被盗,总价值2000元,其就报了警。9、被害人白某陈述,证实2016年7月13日上午其发现经营的郑州中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厂里价值57000元的几台电机、电缆、空调及三十多个接触器等财物被盗,其就报了警。10、被害人袁某陈述,证实其系来集镇宏达煤矿采煤队班长,负责给工人造工资表,平时给工人垫生活费。2016年8月8日23时左右其从矿井下回到宿舍,发现宿舍门锁被撬,其放在床头被子下面的40000元和床边柜子抽屉的10000元被盗,其就报了警。后来发现其放在墙上砖头缝里的10000元没有被盗,实际被盗40000元。11、被害人胡某陈述,证实其与冯燕霞在超化镇王村街共同经营一个摩托维修门市和理发店。2016年9月3日早上7时许,其与冯燕霞发现维修门市和理发店内价值800元的几种品牌香烟、价值850元的一组天能电动车的新电瓶和200元零钱被盗,其就报了警。12、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OPPOA53手机价值1076元;废铜每公斤价值25元。13、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证实在超化镇中正耐火材料公司作案现场提取的烟头,经鉴定过滤嘴处检出STR多态性检验结果,来源于被告人张伟的似然比率为9.213×1026。14、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孙保来、乔玉林、张伟分别辨认多次作案现场情况;被告人孙保来、乔玉林、张伟分别辨认郝向前情况;郭某、华某辨认乔玉林情况。1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孙保来、乔玉林、张伟先后合伙在不同地点多次作案现场情况及现场提取物证情况。16、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分别在被告人张伟、乔玉林、孙保来住处提取到涉案物品及扣押情况。17、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涉案物品OPPOA53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王某2。18、价格证明,证实涉案物品市场价格情况。19、废旧物品收购情况登记表复印件,证实华某先后多次收购乔玉林所卖的废铜丝等物品情况。20、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张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25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伟、孙保来、乔玉林于2016年9月20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郝向前于2017年2月25日经传唤到案。2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伟、孙保来、乔玉林、郝向前的个人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孙保来、乔玉林、郝向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翻墙进院,撬开或剪断门锁等方法实施盗窃,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伟、孙保来、乔玉林参与的第七起盗窃25000元,及三被告人均辩解称没有25000元,实际数额为10000元的意见,经查证,被告人张伟在实施盗窃行为返回住处途中,打开装钱袋子查看是一沓100元面值的现金10000元及部分零钱的供述,与被告人孙保来把摩托车停在路边,张伟数了数没有开封的100元面值一扎钱说是100张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且有被告人乔玉林、郝向前在住处张伟从纸袋里拿出来6000元进行分配的供述予以佐证。被害人袁某陈述其放在被子下面的现金40000元和柜子抽屉的10000元共计50000元被盗,后来又发现放在墙上砖头缝里的10000元没有被盗,实际被盗现金40000元的两次陈述,没有证据予以印证。而三被告人对该起盗窃行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且符合常理。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对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该起犯罪数额应认定为10000元,对被告人张伟、孙保来、乔玉林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伟、孙保来共同实施了第三起盗窃行为的意见,经查证,被告人张伟、乔玉林、孙保来到振兴煤矿,孙保来在外面放风,被告人张伟、乔玉林进到工人宿舍偷到一部OPPO手机和部分零钱。该起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乔玉林的供述与同案被告人张伟、孙保来的供述完全一致,能够相互印证,故应认定被告人乔玉林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第三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张伟、孙保来、乔玉林、郝向前所犯盗窃罪,依法均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张伟在伙同他人参与起诉书指控的八起盗窃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伟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罚,且参与两起入户盗窃,可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乔玉林在伙同他人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三、四、五、六、八起盗窃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实施第二起盗窃途中因摩托车故障而返回住处,未参与实施该起盗窃行为,但事后其分得白酒等赃物,系从犯。在伙同他人实施第七起盗窃过程中负责接应、望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结合全案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乔玉林伙同他人参与两起入户盗窃,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孙保来在伙同他人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二、四、五、六起盗窃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参与第三、七起盗窃过程中负责望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结合全案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保来伙同他人参与一起入户盗窃,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郝向前在伙同他人参与盗窃新密市来集镇宏达煤矿袁某财物过程中,负责接应、望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均可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乔玉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三、被告人孙保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四、被告人郝向前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37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五、责令被告人张伟、乔玉林、孙保来共同退赔被害人白某损失人民币4440元、尚某损失人民币2004元、来某损失人民币1855元、于某损失人民币410元;被告人张伟、乔玉林、孙保来共同退赔被害人王某损失人民币1136元;被告人张伟、乔玉林共同退赔被害人郭某损失人民币500元、胡某损失人民币1212元;被告人张伟、乔玉林、孙保来、郝向前共同退赔被害人袁某损失人民币10000元。六、对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伟、乔玉林、孙保来住处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七、对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乔玉林的卡丝钳1把、钳子3把、各类活动扳手16把、美工刀2把、螺丝刀9把、尖镢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韩军营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人民陪审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