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与廊坊佳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廊坊佳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初202号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338005580。法定代表人:朱雪林,董事长。被告:廊坊佳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东杨庄乡黄庄子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319863924K。法定代表人:黄胜杰。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佳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帅国珍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舒珊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