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7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北京翰洋蓝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建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翰洋蓝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7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翰洋蓝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651号10幢A034号。法定代表人:王德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波,北京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龙,男,1957年12月6日出生。上诉人北京翰洋蓝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洋蓝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建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18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翰洋蓝天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院认为,翰洋蓝天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翰洋蓝天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诉人翰洋蓝天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郭文彤审 判 员 刘保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鹏书 记 员 王媛媛-2--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