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四川恒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纳溪区黄云兵沙石经营部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恒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黄云兵沙石经营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1969号原告:四川恒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琼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楠,男,生于1962年11月15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泸州市纳溪区黄云兵沙石经营部。经营者:黄云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恒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纳溪区黄云兵沙石经营部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恒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恒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恒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泸州市纳溪区黄云兵沙石经营部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四川恒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燕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费德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