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史荣青、周俊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荣青,周俊义,孙淑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712号申请执行人史荣青,女,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周俊义,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执行人孙淑娜,女,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史荣青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俊义、孙淑娜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323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7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铁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