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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毛志军与湖北鑫惠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志军,湖北鑫惠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1227号原告:毛志军,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被告:湖北鑫惠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静,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毛志军与被告湖北鑫惠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志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志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毛志军负担。审判员  刘俊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明哲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