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月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月仙,傅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9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负责人:金子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月仙,女,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傅子文,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月仙、傅子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孙月仙、傅子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楼豇炜执 行 员 傅 裕执 行 员 何 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楼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