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叶会、张小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会,张小军,袁州区西村镇胜朝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401号申请执行人:叶会,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遂昌县人,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张小军,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袁州区西村镇胜朝煤矿,住所地:袁州区西村镇张坊村,统一注册号:360000310002238。法定代表人:胡圣朝,该矿矿长。申请执行人叶会与被执行人张小军、袁州区西村镇胜朝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赣0902民初25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张小军、袁州区西村镇胜朝煤矿欠叶会工程款156000元,该款项由张小军于2016年9月10日前向叶会支付45000元,若张小军按时支付,叶会自愿放弃对张小军剩余工程款111000元的追偿,剩余工程款111000元仅由袁州区西村镇胜朝煤矿偿付;若张小军未按时支付,则张小军、袁州区西村镇胜朝煤矿对全部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该剩余工程款111000元由袁州区西村镇胜朝煤矿自2016年10月起每月10日前向叶会支付15000元至付清为止;若袁州区西村镇胜朝煤矿有任何一期未按时向叶会支付工程款,叶会可就剩余全部未付工程款以及20000元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对袁州区西村镇胜朝煤矿的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3532元,减半收取计币1766元,保全费1370元,由袁州区西村镇胜朝煤矿负担。申请执行人叶会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小军、袁州区西村镇胜朝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申请执行人叶会尚有134136元的债权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02民初25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张云兵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