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02执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与雅安市雅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雅安市雅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荥经县民彬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开成,刘正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3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李庆,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雅安市雅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开成。被执行人:荥经县民彬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荥经县。法定代表人:马先康。被执行人:刘开成,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刘正歆,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与被执行人雅安市雅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荥经县民彬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开成、刘正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雅安市雅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雅安市雨城区安监局享有的补偿款****万元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