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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3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江同然与沈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同然,沈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880号原告:江同然,男,1967年6月14日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告:沈峰,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江同然与被告沈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同然于2017年7月24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同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同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同然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