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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德敏申请执行尹安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敏,尹安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380号申请执行人:杨德敏,女,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尹安丽,女,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盐边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2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德敏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德敏与被执行人尹安丽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并已每月支付申请人执行款500元,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2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