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民初3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3234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鹏,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郇某,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原告王某与被告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双方协商解决,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纪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