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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民初3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3234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鹏,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郇某,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原告王某与被告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双方协商解决,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纪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