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24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东宁县天施恩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晨(曾用名郭猛)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宁县天施恩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郭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030号原告:东宁县天施恩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东宁镇。法定代表人:李超,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被告:郭晨(曾用名郭猛),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宁县天施恩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晨(曾用名郭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宁县天施恩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